違法的仲裁員應受到何種處分?
日期:2020/9/29 10:50:38 / 人氣: / 來源:管理員
違法的仲裁員應受到何種處分?
根據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》第三十四條, 仲裁員有該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,仲裁委員會視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、解聘等處理;被解聘的,五年內不得再次被聘為仲裁員。仲裁員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條文釋義
上述法條明確了仲裁員違反禁止性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后果,還明確了責任追究主體之間的權限。
仲裁委員會的處理權限和種類
仲裁委員會不具有人事管理權,也不具有紀律處分、行政處分的處理權。上述法條僅列舉了仲裁委員會“批評教育、解聘”兩種處理方式,以“等”的方式進行了概括。
仲裁員禁止再聘制度
上述法條規定了仲裁員的禁止再聘制度。仲裁員因違法違紀被解聘的,從解聘之日起,五年內不得被全國任一家仲裁委員會聘任為仲裁員。
仲裁員所在單位的處理權限和處分種類
仲裁委員會發現專職仲裁員、兼職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后,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專職仲裁員、兼職仲裁員所在單位。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,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。這里的處分包括黨紀處分、行政處分。
黨紀處分的種類包括:
警告、嚴重警告、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、開除黨籍
公務員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:
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
事業單位人員的處分的種類為:
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、開除
需要注意的是,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員的處理,不能影響仲裁員所在單位的對其作出的處分。
仲裁員的刑事責任
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三十四條規定,仲裁員有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(即私自會見當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當事人、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),或者索賄受賄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決行為的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這里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。依據《刑法》有關規定,仲裁員可能涉嫌構成的罪名包括枉法裁決罪、濫用職權罪、受賄罪、偽造證據罪、玩忽職守罪、泄露國家秘密罪、侵犯商業秘密罪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。
案例鏈接
在一起涉及A、B兩家火鍋底料生產公司及A公司高級技術人員的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爭議中,仲裁委員會組成由龔某任首席仲裁員的合議庭審理此案。在案件處理中,龔某有意備份了A、B兩家公司用于證據比對的各自火鍋配方及詳細工藝制作步驟。案件處理結束后,龔某私下聯系到外地C餐飲開發公司,并以25萬元將A、B兩公司的火鍋底料配方及制作工藝出售。A、B兩公司通過市場渠道發現了各自配方泄露的問題,并得知是龔某所為,遂向人民法院起訴維權。最終,人民法院判決龔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,侵權行為成立。龔某同時被仲裁委員會解聘,并被所在單位給予開除處分。
作者:管理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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